2018年11月,大连市物价局转发《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 大价发【2017】89号,小编特意节选了其中补偿费收费标准。详情如下。
调整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
1、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,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,每平方米0.5-1.4元(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,下同),其中林地(无工程果园)1.4元、疏林地1元;草地、荒地林草覆盖率70%以上的1.4元、70%-30%的1元、30%以下的0.5元;耕地0.8元;河滩、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、建筑物等0.5元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,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。
2、开采期间,石油、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(采掘、采剥总量)计征。石油、天然气根据油、气生产井(不包括水井、勘探井)占地面积按年征收,每口油、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;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,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,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.4元。
3、取土、挖砂(河道采砂除外)、采石以及烧制砖、瓦瓷、石灰的,根据取土、挖砂、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1.4元计征。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,不再重复计征。
4、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的,根据土、石、渣量,按照每立方米1.4元计征。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士保持孙偿费的,不再重复计征。
附件:大价发[2017]89号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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